根據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亡故官兵的遺骸若已經土葬或安厝在其他地方,遺族不得申請遷葬到公墓。而對於骨灰,遺族可以申請遷厝到各地區的忠靈塔或空軍忠靈塔。如果亡故官兵經核卹為作戰死亡且曾獲頒勳章者,則可以申請遷厝到忠靈殿。 範例:如果一位官兵在作戰中遇難,他的遺骸被土葬在一個私人的墓地,那麼他的家屬就不能申請將他的遺骸遷葬到公墓。但如果他的骨灰安放在一個忠靈塔,他的家屬可以申請將他的骨灰遷厝到其他地方的忠靈塔,或者如果他曾獲頒勳章,則可以遷厝到忠靈殿。 2. 如果亡故官兵的遺骸或骨灰已經土葬在公墓或安厝在忠靈塔(殿),家屬可以申請將其遷出,但遷出後就不能再申請遷入其他地方。 範例:如果一位官兵的遺骸或骨灰已經被土葬在公墓,那麼他的家屬可以申請將其遷出到其他地方。但一旦遷出後,就不能再申請將其再次遷入其他地方。 3. 對於遷厝或遷出的費用,一般由遺族自行負擔。但如果沒有遺族,則可以由亡故官兵原屬部隊申請遷厝到忠靈塔(殿),相關費用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範例:如果一位官兵沒有遺族,他的原屬部隊可以申請將他的遺骸或骨灰遷厝到忠靈塔(殿),相關費用將由政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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