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依相關法令得申請安葬公墓、安厝忠靈塔、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及頒給旌忠狀者,於其亡故後亦適用本辦法。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在該辦法施行前,根據其他相關法令已經申請安葬於公墓、安厝於忠靈塔、入祀於國民革命忠烈祠或獲頒給旌忠狀的官兵,其亡故後仍適用該辦法。 這表示在辦法施行前,已經根據其他相關法令申請過的安葬、安厝、入祀或者獲頒狀的官兵,即使在辦法施行後亡故,仍可以享受該辦法的相關福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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