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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替代役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2.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役現役役期;停止徵集常備兵役現役後,不得少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服役期間,均無現役軍人身分。
  3. 停止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應服替代役,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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