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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7

快速跳轉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700條規定常備軍官役分現役與後備役;退伍只是轉入後備役,至免役、禁役、喪失國籍或除役才終止。

Q · 退伍後就跟軍隊沒關係了嗎?

不是。常備軍官退伍只是轉入後備役

依兵役法第700條,常備軍官退伍並非脫離兵役,而是從現役轉入「後備役」,要到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或除役其中之一發生時才終止。後備役期間,戰時或事變仍可能被召集歸隊,這段法律上的「餘溫」可能持續數十年。

白話解讀

如果你問一個職業軍官「你怎麼當上軍官的」,他十之八九走的就是這條路。常備軍官役不是隨便就能當的,路徑被這條法律寫死了:要嘛是適齡男子或在役士官兵,依志願考選後完成常備軍官基礎教育(軍校或軍官養成班),考過了才有資格;要嘛是已經服役一段時間表現優秀的預備軍官,自願轉服。換句話說,常備軍官有兩個入口:年輕時就決定走這條路(軍校體系),或者在預備軍官服役期間表現夠好被吸收進來。第二項的「後備役」是另一個關鍵:常備軍官退伍後不是直接變平民,而是進入後備狀態,到一定年齡或條件出現才完全脫離兵役。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700條規範常備軍官役的兩種型態:現役(透過志願考選受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合格、或績優預備軍官志願轉服而取得)與後備役(現役經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後進入,至免役、禁役、喪失國籍或除役時終止),界定了職業軍官從入伍到完全脫離兵役的完整週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預備軍官期間想轉常備軍官該怎麼做?

本條第一款後段是法律依據,實務上要看當年度國防部政策與需求。一般流程是:服役期間表現優異、單位主管推薦、通過審查、簽訂延長服役年限契約。內行人提示:轉常備代表選擇了軍人這個職業,後面要服一定年限現役才能退伍,不是說轉就能轉、想走就能走,要評估清楚是否真的願意長期服役。

Q2常備軍官退伍後被召集會被強制歸隊嗎?

後備役期間被合法召集,原則上有歸隊義務,無正當理由不歸隊可能構成妨害兵役罪。召集分動員、教育、勤務等不同類型,條件與處罰各異。內行人提示:收到召集令第一時間先看清楚召集類型與報到時間,有正當理由(重病、家庭重大事故)可申請延期或免除,但要走正式程序,不能擅自不到。

Q3常備軍官役是什麼?

兵役法第700條規範的職業軍官役別,分現役與後備役兩種,界定軍官從入伍到完全脫離兵役的週期。

Q4後備役是什麼意思?

常備軍官退伍後進入的兵役狀態,戰時或事變得被召集,至免役、禁役、喪國籍或除役時終止。

Q5常備軍官役和預備軍官役差在哪?

常備是職業軍官(長期服役),預備是受短期基礎教育、期滿即退伍的役別,績優預官可轉服常備。

Q6除役是什麼?跟退伍一樣嗎?

不一樣。退伍是離開現役轉後備役,除役是完全終止兵役關係,是後備役四種終止情形之一。

Q7怎麼當上常備軍官?

兩條路:志願考選讀軍校/軍官養成班受基礎教育合格,或當預備軍官表現優異後依志願轉服。

Q8預官怎麼轉常備軍官?

服役期間向主管表達意願→符合績優與軍事需要→通過審查→簽延長服役契約,依第700條第1款後段辦理。

Q9後備役被召集要怎麼辦?

收到召集令先看召集類型與報到時間,原則上有歸隊義務;有正當理由可循正式程序申請延期或免除。

Q10怎麼確認自己的後備役狀態?

向後備指揮部或戶籍地兵役機關查詢召集順位與狀態,避免動員演習通知措手不及。

Q11常備軍官役 vs 常備士官役差在哪?

兩者結構相似(第700與800條),差在官階與基礎教育、任官任職途徑不同,士官非軍官。

Q12後備役 vs 補充兵差在哪?

後備役是現役退伍後的延續狀態,補充兵是依年次徵召參戰、未必有完整現役經歷的役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現役後備役
取得方式志願考選+基礎教育合格,或績優預官轉服現役停役、退伍、解除召集後自動轉入
義務狀態在營服役、領薪職業軍人回歸社會,戰時/事變得被召集歸隊
終止條件依服役條例退伍或除役免役、禁役、喪失國籍、除役其中之一

現役

取得方式
志願考選+基礎教育合格,或績優預官轉服
義務狀態
在營服役、領薪職業軍人
終止條件
依服役條例退伍或除役

後備役

取得方式
現役停役、退伍、解除召集後自動轉入
義務狀態
回歸社會,戰時/事變得被召集歸隊
終止條件
免役、禁役、喪失國籍、除役其中之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自衛隊法(自衛官の任用・予備自衛官制度;日本已無徵兵制)
韓國군인사법(장교의 임용)/병역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现役军官法(现役军官的服役)
德國Soldatengesetz (SG);Wehrpflichtgesetz seit 2011 ausgesetzt
法國Code de la défense(statut général des militaires;conscription suspendue 1997)
美國10 U.S.C. Subtitle A — officer appointments (§531 ff.) / Reserve Components (10 U.S.C. §10101 ff.)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7

(0220609 制定)

關於國民軍事教育事項,由訓練總監部、教育部協同管理之。

(0240223 修正)

關於國民軍事教育事項,由訓練總監部、內政部、教育部協同管理之。

(0320227 全文修正)

常備兵役分左列二種。   一、現役:以年滿二十歲之翌年,經徵兵檢查合格,徵集入營者服之,為期二年,但步兵之軍士及特種兵特業兵為期三年。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滿四十五歲止,期滿除役。   前項常備兵現役,如為曾受軍訓合格之高中以上畢業生,其服役期為一年,但特種兵特業兵為期一年又六個月。   前二項常備兵現役,於期滿後,得志願留營。

(0350928 全文修正)

常備兵役分左列二種: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二十歲之翌年,經徵兵檢查合格,徵集入營者服之,為期二年。但步兵之軍士及特種兵、特業兵為期三年。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   常備兵現役如為高中以上畢業生,其服役期間為一年,但特種兵、特業兵為期一年又六個月。

(0401214 全文修正)

常備兵役分左列二種: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二十歲之翌年,經徵兵檢查合格徵集入營者服之,為期二年。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

(0430803 全文修正)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軍官教育,期滿考試合格者服之。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0890115 全文修正)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款增訂,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現役之規定,以符現況,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與預備軍官役名稱混淆,原條文第二款「預備役……」修正為「後備役……」,參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條規定,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二款有關預備役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20609 制定)

關於國民軍事教育事項,由訓練總監部、教育部協同管理之。

(0240223 修正)

關於國民軍事教育事項,由訓練總監部、內政部、教育部協同管理之。

(0320227 全文修正)

常備兵役分左列二種。   一、現役:以年滿二十歲之翌年,經徵兵檢查合格,徵集入營者服之,為期二年,但步兵之軍士及特種兵特業兵為期三年。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滿四十五歲止,期滿除役。   前項常備兵現役,如為曾受軍訓合格之高中以上畢業生,其服役期為一年,但特種兵特業兵為期一年又六個月。   前二項常備兵現役,於期滿後,得志願留營。

(0350928 全文修正)

常備兵役分左列二種: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二十歲之翌年,經徵兵檢查合格,徵集入營者服之,為期二年。但步兵之軍士及特種兵、特業兵為期三年。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   常備兵現役如為高中以上畢業生,其服役期間為一年,但特種兵、特業兵為期一年又六個月。

(0401214 全文修正)

常備兵役分左列二種: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二十歲之翌年,經徵兵檢查合格徵集入營者服之,為期二年。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

(0430803 全文修正)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軍官教育,期滿考試合格者服之。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0890115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款增訂,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現役之規定,以符現況,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與預備軍官役名稱混淆,原條文第二款「預備役……」修正為「後備役……」,參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條規定,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二款有關預備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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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第 7 條規定:「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