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除役者,或依第三款除役後歸還人員,經核准轉服預備役者,其給與適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但第二款除役人員,凡合於就養者,得依志願給與贍養金終身,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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