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除役者,或依第三款除役後歸還人員,經核准轉服預備役者,其給與適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但第二款除役人員,凡合於就養者,得依志願給與贍養金終身,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22條,軍官在現役期間依不同情況除役或轉服預備役,其給與適用第21條的規定。根據該條例,如果是按照第15條第1款或第2款除役的人員,或是依照第3款除役後歸還人員經核准轉服預備役,則可以適用第21條的規定。但是,符合就養條件的第2款除役人員可以根據志願給與贍養金終身,其辦法則由行政院制定。根據這項法規,可以提供以下範例: 例如,一位軍官在現役期間因達到退休年限而按照第15條第1款除役,根據第22條,他可以根據第21條的規定獲得退休俸終身。 又如,一位軍官在現役期間因病或其他原因被迫提前除役,根據第15條第2款,他可以申請贍養金終身。依照第22條,這位軍官可以根據第21條的規定,按照志願給與贍養金終身的辦法獲得相應的待遇。 這些範例都是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法規提供的資訊,並且與問題中提供的法條有直接關聯。最新的參考資料為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相關的修正法條和行政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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