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已領退伍金或退休俸之預備役軍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而於解除召集時,其退伍金或退休俸給與如左: 一、退伍金:按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給與之。 二、退休俸:依其已領之退休俸,按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增加其給與比率。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23條,已領退伍金或退休俸的預備役軍官,在被召集或自願再次服役後解除召集時,其退伍金或退休俸的給予如下: 一、退伍金:根據再次服役的實際職務年資給予。 二、退休俸:依據已領取的退休俸,按照再次服役的實際職務年資增加其給予比例。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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