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定考送國外留學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未屆滿現役年限者,至屆滿現役年限之翌日起,依留學時間之二倍計算,已逾現役年限者,於留學歸來,自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依留學時間二倍計算之,未逾一月者,以一月計。 二、考送留學逾二次以上者,其延長現役時間,應依前款累積計算。 前項延長現役時間,最多不得逾四年,但因業務需要,延長服役四年以上者,各總部得依國防部規定,由留學軍官填具延長服役志願書,再由人事權責單位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其時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經考選入國內大專院校進修者,比照前兩項規定延長服役。 經派赴國外考察、觀摩、訪問、見學、研討之人員,事先未特別規定返國需延長服役者或依規定應服役至各階現役最大年限者,不適用第一項延長服現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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