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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女子志願服軍官役者,除適用本細則其他條款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依第二條計算,至屆滿四十五足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常備軍官服現役年限四年,其起算時間,自任官之日起。 三、屆滿現役年限,得依志願繼續服現役,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伍。四、退伍後,志願服預備役者,向後備管理機關報到列管,不願服預備役者,從其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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