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請領退伍除役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的規定,退伍除役軍官有權請領退伍除役給與,該權利不得被扣押、讓與或供擔保。這意味著當退伍除役軍官符合請領退伍除役給與的條件時,主管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或以此作為擔保。例如,一位退伍除役軍官在退伍後適應期滿並符合相關法規,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退伍除役給與,該部門不得以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的方式來拖延或否定其請領權利。這是保障軍官在退伍後得到應有的福利待遇的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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