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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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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請領退伍除役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的規定,退伍除役軍官有權請領退伍除役給與,該權利不得被扣押、讓與或供擔保。這意味著當退伍除役軍官符合請領退伍除役給與的條件時,主管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或以此作為擔保。例如,一位退伍除役軍官在退伍後適應期滿並符合相關法規,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退伍除役給與,該部門不得以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的方式來拖延或否定其請領權利。這是保障軍官在退伍後得到應有的福利待遇的法規規定。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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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退伍除役軍官請領退伍除役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