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應予退伍;因病、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者,應予除役。
- 前項檢定,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之規定。
-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有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應予停役。
-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應予退伍。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5-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