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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就列管後備軍人狀況,訂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下達各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地區後備指揮部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訂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分送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及鄉(鎮、市、區)公所,並副知相對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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