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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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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得視實際需求,採用下列方式為之: 一、平面媒體。 二、電子媒體。 三、資訊網路。 四、各式廣告、海報、簡章及活動。 五、書信、口語傳播。 六、其他適當之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10條,兵役宣傳可以採用以下方式進行:平面媒體、電子媒體、資訊網路、各式廣告、海報、簡章及活動、書信、口語傳播以及其他適當的方式。根據該法條,兵役宣傳部門可以選擇不同的媒介來進行宣傳,包括報紙、雜誌、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也可以製作各種宣傳物品如海報、簡章等,並且可以透過書信、口語傳播等方式進行兵役相關的宣傳工作。此外,該法條也提到可以使用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宣傳,具體來說則視乎當時的需要和情況而定。例如,可以進行宣傳活動、舉辦招募說明會等。因此,根據這一法條提供的內容,推行兵役事務的宣傳可以有多種不同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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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 10 條規定:「兵役宣傳得視實際需求,採用下列方式為之: 一、平面媒體。 二、電子媒體。 三、資訊網路。 四、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