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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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民意代表,指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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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所謂的民意代表指的是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以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依據目前所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到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第5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兵役法 第 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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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