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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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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參加保險滿五年以上者之退伍給付,其保險年資如不滿整年,應按實有月數比率計算,在當月二日以後未滿一月之年資,按一月計算,並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者採四捨五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如果參加保險滿五年以上的人退伍時保險年資不滿整年,則根據實際月數比率計算,如果在當月2日之後但未滿一個月的年資,則按一個月計算,計算結果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的部分採用四捨五入的方式來處理。 資料來源:軍事人員退休保險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4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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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參加保險滿五年以上者之退伍給付,其保險年資如不滿整年,應按實有月數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