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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六條之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由要保機關函請承保機構辦理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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