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六條之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由要保機關函請承保機構辦理核發事宜。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當被保險人符合軍人保險條例第16條之一第2項或第16條之三的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資料,然後由要保機關函請承保機構進行核發事宜。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的參考資料為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並且可舉例如下: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之一第2項,如果軍人因育嬰需求申請留職停薪津貼,他們需要填寫相關的申請書,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如育嬰證明文件等。這些文件將由要保機關函請軍人保險承保機構進行核發事宜。 參考資料: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全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3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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