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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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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六條之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由要保機關函請承保機構辦理發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當被保險人符合軍人保險條例第16條之一第2項或第16條之三的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資料,然後由要保機關函請承保機構進行核發事宜。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的參考資料為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並且可舉例如下: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之一第2項,如果軍人因育嬰需求申請留職停薪津貼,他們需要填寫相關的申請書,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如育嬰證明文件等。這些文件將由要保機關函請軍人保險承保機構進行核發事宜。 參考資料: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全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3008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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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六條之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應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