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自致身心障礙之日起於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死亡已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發給死亡給付與身心障礙給付所差之金額。但身心障礙等級加重經領取給付差額後死亡,如其加重前核定身心障礙等級已超過六個月者,免扣其身心障礙等級加重前已領之金額,僅扣除身心障礙等級加重部分之金額。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在自致身心障礙之日起六個月內死亡且已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則可以獲得死亡給付與身心障礙給付之金額差額。然而,如果身心障礙等級在加重之前已經核定並領取給付金額超過六個月,則不扣除身心障礙等級加重前已領取的金額,只扣除身心障礙等級加重部分的金額。 根據僑藉人民服兵役抵免實施辦法第20條,退伍兵或屆齡臨時兵按期滿營化:「未盡年限之兵於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按厚生重傷或接收津貼標準發給一次金。」按身心障礙等級加重經領取一次金後死亡時,如其加重前核定身心障礙等級已超過一年,僅扣除身心障礙等級加重部分之金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