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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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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發生二種以上之保險給付事故者,以最高一種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若因同一原因,在六個月內發生兩種以上的保險給付事故,則以最高一種給付為限。根據該法條,當被保險人遭受多次事故或傷病,且這些事故或傷病是由相同的原因引起時,軍人保險只會給付最高一項給付金額,而不會重複給付其他事故或傷病的金額。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在同一原因下的多次事故或傷病,不會重複獲得保險給付。 參考資料: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94.03.01)

立法沿革 3

(0421103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0451204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一、非因前條自殺致死或成殘或重機障者。   二、因私鬥致死或成殘或重機障者。   三、因犯罪被執行死刑者。   四、因犯罪被判處徒刑者。   被保險人因前項各款情形致死,或判處徒刑,除被判沒收財產者外,其本人或其受益人,得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自付部份之保險費。

(0590130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在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發生二種以上之保險給付事故者,以最高一種為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21103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0451204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一、非因前條自殺致死或成殘或重機障者。   二、因私鬥致死或成殘或重機障者。   三、因犯罪被執行死刑者。   四、因犯罪被判處徒刑者。   被保險人因前項各款情形致死,或判處徒刑,除被判沒收財產者外,其本人或其受益人,得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自付部份之保險費。

(0590130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在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發生二種以上之保險給付事故者,以最高一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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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第 17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發生二種以上之保險給付事故者,以最高一種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保險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