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發生二種以上之保險給付事故者,以最高一種為限。
軍人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若因同一原因,在六個月內發生兩種以上的保險給付事故,則以最高一種給付為限。根據該法條,當被保險人遭受多次事故或傷病,且這些事故或傷病是由相同的原因引起時,軍人保險只會給付最高一項給付金額,而不會重複給付其他事故或傷病的金額。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在同一原因下的多次事故或傷病,不會重複獲得保險給付。 參考資料: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94.03.01)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一、非因前條自殺致死或成殘或重機障者。 二、因私鬥致死或成殘或重機障者。 三、因犯罪被執行死刑者。 四、因犯罪被判處徒刑者。 被保險人因前項各款情形致死,或判處徒刑,除被判沒收財產者外,其本人或其受益人,得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自付部份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在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發生二種以上之保險給付事故者,以最高一種為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一、非因前條自殺致死或成殘或重機障者。 二、因私鬥致死或成殘或重機障者。 三、因犯罪被執行死刑者。 四、因犯罪被判處徒刑者。 被保險人因前項各款情形致死,或判處徒刑,除被判沒收財產者外,其本人或其受益人,得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自付部份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在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發生二種以上之保險給付事故者,以最高一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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