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根據法規資料,軍人撫卹條例第39條規定,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制定。這意味著國防部有權訂定相應的細則來實施軍人撫卹條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可以舉例說明,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所定的規定,國防部授權聯勤後勤司令部來進行傷亡撫卹的審核與發放相關令文。此外,由於施行細則是由國防部制定,所以國防部具有相關的行政處分權限,並根據該權限委託聯勤後勤司令部來辦理軍人傷亡撫卹的作業。
作戰或因公失蹤,經原機關部隊查報有案,逾六個月而無消息者,以死亡論,如給卹後又自行歸隊或證實其人,並未死亡者,停止給卹,並繳回卹金給與令及已領之卹金。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作戰或因公失蹤,經原機關部隊查報有案,逾六個月而無消息者,以死亡論,如給卹後又自行歸隊或證實其人,並未死亡者,停止給卹,並繳回卹金給與令及已領之卹金。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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