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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39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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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資料,軍人撫卹條例第39條規定,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制定。這意味著國防部有權訂定相應的細則來實施軍人撫卹條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可以舉例說明,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所定的規定,國防部授權聯勤後勤司令部來進行傷亡撫卹的審核與發放相關令文。此外,由於施行細則是由國防部制定,所以國防部具有相關的行政處分權限,並根據該權限委託聯勤後勤司令部來辦理軍人傷亡撫卹的作業。

立法沿革 2

(0371207 制定)

作戰或因公失蹤,經原機關部隊查報有案,逾六個月而無消息者,以死亡論,如給卹後又自行歸隊或證實其人,並未死亡者,停止給卹,並繳回卹金給與令及已領之卹金。

(091121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1207 制定)

作戰或因公失蹤,經原機關部隊查報有案,逾六個月而無消息者,以死亡論,如給卹後又自行歸隊或證實其人,並未死亡者,停止給卹,並繳回卹金給與令及已領之卹金。

(091121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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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撫卹條例第 39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撫卹條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撫卹條例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