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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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或再受傷,經複檢屬實,得改列等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受撫卹金期間身心障礙等級增劇者,應重新核卹,其已領撫卹金年數合併計算。 二、領受撫卹金期間再受傷,其身心障礙等級與前相同或較前加重者,重新核發撫卹金。 三、領受撫卹金期滿再受傷者,依新傷原因檢定身心障礙等級核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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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針對軍人因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或再受傷的情況,有以下規定: 一、如果在領受撫卹金期間,軍人的身心障礙等級增劇,經過複檢確認屬實,可以重新核卹等級。這種情況下,已領取的撫卹金年數要合併計算。 二、如果在領受撫卹金期間再次受傷,而且身心障礙等級與之前相同或更加嚴重,就需要重新核發撫卹金。 三、如果領受撫卹金期滿後再次受傷,則需要根據新的傷因重新檢定身心障礙等級,並重新核卹撫卹金。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當軍人的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或再受傷時,須重新核卹撫卹金。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軍人撫卹金的給付與其身心狀況相符合,並提供更好的支援。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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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