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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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第一次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於軍人死亡撫卹案,自其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一次年撫金;於軍人身心障礙撫卹案件,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日之次月起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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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該條例規定了第一次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的發給時程。對於軍人死亡撫卹案件,撫卹金的發給會從該軍人死亡的次月開始計算;而對於軍人身心障礙撫卹案件,撫卹金的發給會從核定身心障礙等級的日期的次月開始計算。 參考資料: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2004年12月10日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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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