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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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所稱所屬機關,指現役軍人服務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教育部、海洋委員會等政府機關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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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所屬機關指的是現役軍人服務的政府機關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包括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教育部、海洋委員會等。此條款主要是為了明確規定具體的機關範圍,以便在進行撫卹相關事務時能夠依法準確適用。舉例來說,假設一位軍人在國防部服役期間受到了傷害,該軍人可以依據軍人撫卹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向所屬機關請求撫卹或補償。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21 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23 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24 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27 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37 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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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