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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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敵區從事作戰任務殉職。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被敵殺害或拘捕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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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謂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者包含以下情況之一: 一、在敵區從事作戰任務殉職。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被敵殺害或拘捕致死。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軍人在敵區從事作戰任務期間殉職,或者在敵區服行任務時被敵方殺害或拘捕而導致死亡,則可以符合軍人撫卹的資格。以下是與此條款相關的一個案例: 案例:一名軍人被派往敵區執行特殊任務,在執行任務期間遭遇敵方襲擊,最終因此殉職。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這名軍人的遺族可以獲得軍人撫卹的資格,因為他是在敵區從事作戰任務時殉職的。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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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