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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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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
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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