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 法規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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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陸海空軍軍人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級標識;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第 3 條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之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 4 條
現役軍人穿著軍便服之時機如下: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 5 條
現役軍人穿著野戰服之時機如下: 一、戰鬥。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三、營內、外操作。 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 6 條
現役軍人穿著制服時,依規定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 7 條
非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穿著本條例所定之制服: 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 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 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
第 8 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構)定之。
第 9 條
-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
- 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第 9-1 條
- 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
- 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之。
第 10 條
現役軍人穿著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第三條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防部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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