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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
  2. 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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