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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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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1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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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七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
按日連續處罰
。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責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屆期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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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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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懲罰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1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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