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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三章 懲罰

§ 8–14-18

8違背禁止限制事項時之處分
違背本法所規定禁止及限制事項,無論新設、變更、改築之房屋、倉庫並其他之建築物或堆積物等,應限期令其拆除,如係變更地形應令其回復原狀,倘在限期內不能完全除去回復原狀或其所施方法不適合時,要塞司令部得逕自執行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其費用由違背者擔負。
14毀損移動標識罪
  1. 毀損或移動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種標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因過失毀損或移動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種標識者不罰。但得責令賠償。
14-1
  1.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責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屆期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3.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要塞堡壘地帶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