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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6第一、二兩區共同禁止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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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6條規定了第一區和第二區內的禁止和限制事項。根據該法條,這兩個區域有以下共同的禁止和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這表示除了經要塞司令許可的人員外,任何軍人、警察或一般民眾都不得進入第一區和指定的第二區。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除非經過要塞司令的許可,因工作需要進入特定指定地區的人員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或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除非經過中華民國政府的許可,外國商船和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在這些區域內。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除非經過國防部的許可,不得在這些區域新建或更改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然而,如果交通部對這些工程有設施的需求,除非緊急修復,應先與國防部進行協商。 例如,根據國防部110年8月11日的新聞稿,中華民國政府根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的規定,禁止非經國防部許可的外國商船進入高雄港的岸堤地帶。此外,除非經過要塞司令的許可,否則一般民眾不得進入國防司令部設置的特定地區。

立法沿革 4

(0200829 制定)

在第一區內,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船、泊艦、掘沙、鑿土等事。

(0240301 全文修正)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經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船不得通過停泊。   二、非經軍政部部長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河渠、橋樑、隄塘、隧道、水久棧橋等工程。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航空器不得在空間飛行。   四、要塞司令對於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認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令其立行退出,或押出區域以外。

(0260918 全文修正)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經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停泊。   二、非經軍政部部長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塘、隧道、水久棧橋等工程。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航空器不得在空間飛行。   四、要塞司令對於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認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令其立行退出,或押出區域以外。   五、要塞司令對於居住區內之人民裝置無線電收音機或播音機及畜養鴿類、犬類或施放鞭砲、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0430427 全文修正)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 名詞
  • 攜帶名詞
  • 名詞
(0200829 制定)

在第一區內,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船、泊艦、掘沙、鑿土等事。

(0240301 全文修正)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經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船不得通過停泊。   二、非經軍政部部長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河渠、橋樑、隄塘、隧道、水久棧橋等工程。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航空器不得在空間飛行。   四、要塞司令對於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認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令其立行退出,或押出區域以外。

(0260918 全文修正)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經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停泊。   二、非經軍政部部長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塘、隧道、水久棧橋等工程。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航空器不得在空間飛行。   四、要塞司令對於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認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令其立行退出,或押出區域以外。   五、要塞司令對於居住區內之人民裝置無線電收音機或播音機及畜養鴿類、犬類或施放鞭砲、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0430427 全文修正)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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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6 條規定:「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