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部份,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5條規定了第二區內禁止及限制的事項。根據该法第5條的規定: 一、非經要塞司令的許可,不得進行關於軍事偵察的測量、攝影、描繪、記述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這意味著在第二區內進行軍事偵察相關活動時需經過要塞司令的許可。 二、非經要塞司令的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高度超過六公尺的建築物,以及地面高低變更超過一公尺的工程。在建築物的部分使用鋼筋混凝土時,不得超過一公尺的高度。 三、在未取得要塞司令的許可下,不可堆積高度超過三公尺的非燃質物,或者高度超過六公尺的可燃質物。这意味著在第二區內堆積物的高度有著明確的限制。 參考資料:《要塞堡壘地帶法》
要塞司令對於入要塞堡壘地帶以內之人,認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令其立行退出或押出要塞堡壘地帶以外。
第二區內之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等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但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部份,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高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第二區內之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等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但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部份,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高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第二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部份,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要塞司令對於入要塞堡壘地帶以內之人,認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令其立行退出或押出要塞堡壘地帶以外。
第二區內之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等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但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部份,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高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第二區內之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等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但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部份,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高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第二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部份,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