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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3要塞堡壘地帶之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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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確繪明其區域。
  2. 2.前項所列各區及其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3條,要塞堡壘地帶分為陸地、水面和天空三個區域。陸地和水面分為第一區和第二區,而天空則分為禁航區和限航區。具體區域的劃分根據地形、交通和居民狀況進行規定,以下是各區的範圍: 1. 第一區:從基點或基線起算,向外延伸約400至600公尺。 2. 第二區:從第一區的界線起算,向外延伸約3000至4000公尺。 禁航區指禁止航空器飛越的地帶,限航區則是限制航空器飛越的地帶。對於這些區域的限制,在需要時,國防部可以逐一制定規定,並可能附上地形地圖以明確劃定區域的範圍。 至於各區域的確切範圍以及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的關聯,都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詳細的範例和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最新的相關法令和國防部公告文件。

立法沿革 4

(0200829 制定)

要塞堡壘地帶,無論陸地水面,均分為兩區,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外緣起至其前方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基點外緣起至其前方五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前項各區,由軍政部協商參謀本部定之,但與軍港要港或海軍防禦建築物相關連之區域與海軍部協商定之,均應會同公告。

(0240301 全文修正)

要塞堡壘地帶除特別規定外,無論陸地、水面,均分為兩區,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外緣起,至前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前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前項各區,由軍政部協商參謀本部定之。但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相關連之區域,與海軍部協商定之。均應會同公告。

(0260918 全文修正)

要塞堡壘地帶除特別規定外,無論陸地水面均分為兩區及天空區,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前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前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之地帶之上空為天空區,其禁航區域就其所以禁航之必要情形,逐一加以規定。但遇必要之時,要塞司令對於禁航區域得附以地形地圖,詳確繪明其區域。   前項各區,由軍政部協商參謀本部定之。但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相關連之區域,與海軍部航空委員會協商定之,均應會同公告。

(0430427 全文修正)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確繪明其區域。   前項所列各區及其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

(0200829 制定)

要塞堡壘地帶,無論陸地水面,均分為兩區,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外緣起至其前方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基點外緣起至其前方五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前項各區,由軍政部協商參謀本部定之,但與軍港要港或海軍防禦建築物相關連之區域與海軍部協商定之,均應會同公告。

(0240301 全文修正)

要塞堡壘地帶除特別規定外,無論陸地、水面,均分為兩區,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外緣起,至前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前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前項各區,由軍政部協商參謀本部定之。但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相關連之區域,與海軍部協商定之。均應會同公告。

(0260918 全文修正)

要塞堡壘地帶除特別規定外,無論陸地水面均分為兩區及天空區,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前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前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之地帶之上空為天空區,其禁航區域就其所以禁航之必要情形,逐一加以規定。但遇必要之時,要塞司令對於禁航區域得附以地形地圖,詳確繪明其區域。   前項各區,由軍政部協商參謀本部定之。但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相關連之區域,與海軍部航空委員會協商定之,均應會同公告。

(0430427 全文修正)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確繪明其區域。   前項所列各區及其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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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3 條規定:「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