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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3 條(要塞堡壘地帶之分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確繪明其區域。
  2. 前項所列各區及其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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