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決定建設要塞、堡壘之地區,在未建設之前,亦得公告適用本法之規定。
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四章 附則
§ 15–19共 5 條
本法所禁止及限制事項,國防部得斟酌情形,就某區域內解除或緩行其全部或一部。但應於顯著地點公告週知;以後遇有變更時同。
戰時要塞司令按情勢之必要,得於要塞地帶內勒令除去建築、堆積、種植諸物。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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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5–19共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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