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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17戰時之特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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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要塞司令按情勢之必要,得於要塞地帶內勒令除去建築、堆積、種植諸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7條,戰時要塞司令有權根據情勢的需要,在要塞地帶內命令清除建築物、堆積物和植物。根據此法條,要塞司令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來確保要塞地帶的安全和防衛。要塞地帶的範圍和具體內容可能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並且可能由相關主管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標準。

立法沿革 3

(0200829 制定)

犯第十一條之禁令者,處三元以下之罰金。

(026091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430427 全文修正)

戰時要塞司令按情勢之必要,得於要塞地帶內勒令除去建築、堆積、種植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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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829 制定)

犯第十一條之禁令者,處三元以下之罰金。

(026091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430427 全文修正)

戰時要塞司令按情勢之必要,得於要塞地帶內勒令除去建築、堆積、種植諸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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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17 條規定:「戰時要塞司令按情勢之必要,得於要塞地帶內勒令除去建築、堆積、種植諸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