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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4第一區內之禁止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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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集物、墓墳、窯窖、林園、牆垣、溝、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其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物質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物質,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鴿類犬類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應詳加考,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拘留、偵訊,依法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或全部勒令遷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規定了第一區內的禁止及限制事項: 1. 非經國防部特別命令,不得進行有關軍事偵察的測量、攝影、描繪、記述等活動。 2. 非經要塞司令許可,不得進行漁獵、採藻、繫泊船隻、採掘沙土、礦石等活動。 3. 非經要塞司令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集物、墓墳、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等工程。 4. 建築物主要材料應為可燃質物,如有不燃質物建築,其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5. 堆集物中的不燃物質高度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物質不得超過四公尺。 6. 要塞司令可禁止在本區內設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飼養鴿子、犬類,施放鞭炮、煙火或其他類似活動。 7. 本區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已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有權進行考核,如發現可能窺察軍事的情況,可進行拘留、偵訊等處理。 8. 必要時,要塞司令經由國防部批准後,可勒令本區內居民全部或部分遷出。 參考資料: - 《要塞堡壘地帶法》(最新版本) - 國防部相關命令、許可及禁止事項的公告文件或函件 範例:根據最新版本的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國防部相關命令,如果有人未經特別命令卻進行軍事偵察活動,要塞司令有權對其進行拘留、偵訊及依法處理。此外,如果有人在未獲得要塞司令許可的情況下進行採掘沙土、礦石等活動,要塞司令可對其進行處罰。這些規定為確保要塞堡壘地帶的安全和保密,並保護國家的軍事利益。

立法沿革 4

(0200829 制定)

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無論何人不得對於要塞堡壘地帶內水陸方面,從事測量、攝影、描繪、紀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航空器不得於要塞堡壘地帶之空間飛行。   前二項之規定,於必要時,得適用於第二區境界外一萬公尺以內之區域。

(0240301 全文修正)

第一區內之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受有最高軍事機關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石等事。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積物、墳墓、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分,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積物之高度,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四公尺。

(0260918 全文修正)

第一區內之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受有最高軍事機關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石等事。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積物、墳墓、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分,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積物之高度,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四公尺。

(0430427 全文修正)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積物、墓墳、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其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鴿類、犬類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應詳加考核,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拘留、偵訊,依法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或全部勒令遷出。

(0200829 制定)

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無論何人不得對於要塞堡壘地帶內水陸方面,從事測量、攝影、描繪、紀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航空器不得於要塞堡壘地帶之空間飛行。   前二項之規定,於必要時,得適用於第二區境界外一萬公尺以內之區域。

(0240301 全文修正)

第一區內之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受有最高軍事機關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石等事。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積物、墳墓、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分,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積物之高度,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四公尺。

(0260918 全文修正)

第一區內之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受有最高軍事機關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石等事。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積物、墳墓、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分,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積物之高度,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四公尺。

(0430427 全文修正)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積物、墓墳、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其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鴿類、犬類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應詳加考核,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拘留、偵訊,依法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或全部勒令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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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4 條規定:「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