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二、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三、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四、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五、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六、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