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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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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外國航空器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二、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三、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四、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五、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六、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7條的規定,禁航區及限航區有以下的禁止及限制事項: 1. 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範例:一架外國航空器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在禁航區域內飛越。 2. 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範例:一架本國民用航空器未經國防部特許,在禁航區域內飛越。 3. 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範例:一架本國軍用航空器未經國防部許可,在禁航區域內飛越。 4. 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範例:一架外國航空器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在限航區域內飛越,但該飛機因天氣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而獲准。 5. 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範例:一架本國民用航空器未經國防部特許,在限航區域內飛越,但該飛機因天氣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而獲准。 6. 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範例:一架本國軍用航空器未經國防部許可,在限航區域內飛越,但該飛機因天氣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而獲准。 總結來說,根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7條的規定,除非取得相應的特許或許可,任何外國航空器、本國民用航空器或本國軍用航空器在禁航區或限航區內飛越都是被禁止的。唯一例外的情況是,若天氣惡劣或在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可能會根據條件獲准飛越限航區域。

立法沿革 4

(0200829 制定)

左列各項、在第一區內不得新設:   一、以不燃質物築造房屋、倉庫及超過一公尺高之建築物。   二、固定之爐及窖室。

(0240301 全文修正)

違背本法所規定禁止及限制事項,無論新設、變更、改築、增築之房屋、倉庫並其他之建築物或堆積物等,應限期令違背者自行拆除。如係變更地形,應令其回復原狀。倘在限期內不能完全除去,或回復原狀,或其所施行方法不適合時,官署得逕自執行,或令第三者執行之。其費用由違背者擔負。

(0260918 全文修正)

天空區內禁航區域之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國外航空器非經政府之許可,不得在天空區禁航區域經過、航測、攝影、繫留或著發。   二、國內航空器非經最高軍事長官之許可,不得在天空區禁航區域經過、航測、攝影、繫留或著發。   三、軍用航空器非經最高軍事長官或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在天空區禁航區域經過、航測、攝影、繫留或著發。

(0430427 全文修正)

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二、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三、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四、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五、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六、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0200829 制定)

左列各項、在第一區內不得新設:   一、以不燃質物築造房屋、倉庫及超過一公尺高之建築物。   二、固定之爐及窖室。

(0240301 全文修正)

違背本法所規定禁止及限制事項,無論新設、變更、改築、增築之房屋、倉庫並其他之建築物或堆積物等,應限期令違背者自行拆除。如係變更地形,應令其回復原狀。倘在限期內不能完全除去,或回復原狀,或其所施行方法不適合時,官署得逕自執行,或令第三者執行之。其費用由違背者擔負。

(0260918 全文修正)

天空區內禁航區域之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國外航空器非經政府之許可,不得在天空區禁航區域經過、航測、攝影、繫留或著發。   二、國內航空器非經最高軍事長官之許可,不得在天空區禁航區域經過、航測、攝影、繫留或著發。   三、軍用航空器非經最高軍事長官或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在天空區禁航區域經過、航測、攝影、繫留或著發。

(0430427 全文修正)

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二、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三、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四、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五、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六、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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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7 條規定:「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