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2條規定了擅行工作、建築、通泊、攜帶物品罪的刑罰。根據該條第一項,犯有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者,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這些規定涉及在要塞堡壘地帶擅自從事工作、建造物件、停該泊船或攜帶物品的行為。而根據第二項,如果是因疏忽造成違法行為者,將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這個法條的一個相關案例是根據此法條將被告處以有期徒刑和罰款。
左列各項,在各區內,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 一、排水、灌水、溝渠、鹽田、耕作地。 二、公園、竹木林、果園、桑茶園。 三、永久變更地面高低之土工,如填土及鑿土等。
已經決定建設要塞堡壘之地區,在未建設以前,亦得公告適用本法之規定。
犯私行移動或毀壞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稱標識者,處拘役或四十元以下罰金。如係出於過失者,處三元以下罰金。
犯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左列各項,在各區內,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 一、排水、灌水、溝渠、鹽田、耕作地。 二、公園、竹木林、果園、桑茶園。 三、永久變更地面高低之土工,如填土及鑿土等。
已經決定建設要塞堡壘之地區,在未建設以前,亦得公告適用本法之規定。
犯私行移動或毀壞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稱標識者,處拘役或四十元以下罰金。如係出於過失者,處三元以下罰金。
犯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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