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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12擅行工作、建築、通泊、攜帶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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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2.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2條規定了擅行工作、建築、通泊、攜帶物品罪的刑罰。根據該條第一項,犯有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者,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這些規定涉及在要塞堡壘地帶擅自從事工作、建造物件、停該泊船或攜帶物品的行為。而根據第二項,如果是因疏忽造成違法行為者,將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這個法條的一個相關案例是根據此法條將被告處以有期徒刑和罰款。

立法沿革 4

(0200829 制定)

左列各項,在各區內,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   一、排水、灌水、溝渠、鹽田、耕作地。   二、公園、竹木林、果園、桑茶園。   三、永久變更地面高低之土工,如填土及鑿土等。

(0240301 全文修正)

已經決定建設要塞堡壘之地區,在未建設以前,亦得公告適用本法之規定。

(0260918 全文修正)

犯私行移動或毀壞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稱標識者,處拘役或四十元以下罰金。如係出於過失者,處三元以下罰金。

(0430427 全文修正)

犯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 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14條文
(0200829 制定)

左列各項,在各區內,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   一、排水、灌水、溝渠、鹽田、耕作地。   二、公園、竹木林、果園、桑茶園。   三、永久變更地面高低之土工,如填土及鑿土等。

(0240301 全文修正)

已經決定建設要塞堡壘之地區,在未建設以前,亦得公告適用本法之規定。

(0260918 全文修正)

犯私行移動或毀壞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稱標識者,處拘役或四十元以下罰金。如係出於過失者,處三元以下罰金。

(0430427 全文修正)

犯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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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12 條規定:「犯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