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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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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繫泊、漁獵及養殖等。
  2. 2.商(漁)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等,經國防部同意,禁止進入軍用港區與限制水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7-2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 1. 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繫泊、漁獵及養殖等。 参考資料:根据《要塞堡壘地帶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6 項的规定,「軍用港口限制區是指要塞堡壘地帶內,以確保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建立之軍事港區及其周圍水域。」因此,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的範圍主要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而進行規劃與建設的,所以禁止進行採藻、繫泊、漁獵及養殖等活動以維護安全和武器效能。 2. 商(漁)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等,非經國防部同意,禁止進入軍用港區與限制水域。 参考資料:根據《軍事用地管理法》第 61 條的規定,在軍用港口限制區內,商(漁)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等需要經過國防部的同意才能進入。這是為了確保軍用港區的安全和保密性,避免未經授權的人員或船只進入該區域造成安全風險。 因此,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解釋,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7-2 條主要是為了確保軍用港口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禁止在軍用港口限制區內進行採藻、繫泊、漁獵及養殖等活動,同時禁止非經國防部同意的商(漁)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進入該區域。

立法沿革 1

(0910402 增訂)

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繫泊、漁獵及養殖等。   商(漁)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等,非經國防部同意,禁止進入軍用港區與限制水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修正條文第一條將軍港納入要塞堡壘地帶內,為確保軍港安全,爰增訂軍用港區之限制事項。

  • 名詞
(09104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修正條文第一條將軍港納入要塞堡壘地帶內,為確保軍港安全,爰增訂軍用港區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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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7-2 條規定:「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繫泊、漁獵及養殖等。商(漁)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