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 12 條(解嚴之程序及效力)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戒嚴法第12條規定,在戒嚴狀態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必須立即宣告解嚴,自解嚴日起,一切恢復原狀。這表示在解嚴後,國家的法律秩序和人民的權利都會回復到戒嚴實施之前的狀態。根據對上述文本的分析,沒有提到具體的戒嚴終止日期或解嚴程序的細節,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討論。
立法沿革 2 版
(0231116 制定)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或取締新聞、雜誌、圖書、告白、標語等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二、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三、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並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四、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五、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六、接戰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七、寄居於接戰地域內者,必要時得令其退出。 八、因作戰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0370415 全文修正)
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
- 宣告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39 條條文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或取締新聞、雜誌、圖書、告白、標語等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二、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三、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並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四、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五、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六、接戰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七、寄居於接戰地域內者,必要時得令其退出。 八、因作戰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