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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12解嚴之程序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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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戒嚴法第12條規定,在戒嚴狀態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必須立即宣告解嚴,自解嚴日起,一切恢復原狀。這表示在解嚴後,國家的法律秩序和人民的權利都會回復到戒嚴實施之前的狀態。根據對上述文本的分析,沒有提到具體的戒嚴終止日期或解嚴程序的細節,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討論。

立法沿革 2

(0231116 制定)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或取締新聞、雜誌、圖書、告白、標語等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二、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三、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並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四、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五、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六、接戰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七、寄居於接戰地域內者,必要時得令其退出。   八、因作戰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0370415 全文修正)

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

(0231116 制定)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或取締新聞、雜誌、圖書、告白、標語等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二、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三、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並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四、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五、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六、接戰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七、寄居於接戰地域內者,必要時得令其退出。   八、因作戰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0370415 全文修正)

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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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法第 12 條規定:「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嚴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