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 13 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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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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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戒嚴法》第13條規定,該法從公布日起生效。根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的一般原則,法律在公布後的第三日生效。因此,戒嚴法自公布日之後第三日即開始生效。 參考資料:《戒嚴法》,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01
立法沿革 2 版
(0231116 制定)
在戒嚴區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可供軍用者,得施行調查登記。於必要時,得禁止其運出。 前項食糧或物品,如必須徵收時,應給予相當價額。
(0370415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231116 制定)
在戒嚴區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可供軍用者,得施行調查登記。於必要時,得禁止其運出。 前項食糧或物品,如必須徵收時,應給予相當價額。
(0370415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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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