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 9 條(軍事審判權之擴大(二))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無法院或與其管轄之法院交通斷絕時,其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得由該地軍事機關審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戒嚴法第9條,該條規定了當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無法院或與其管轄之法院交通斷絕時,相關刑事和民事案件可以由該地軍事機關審判。這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軍事機關可以行使審判權,代替無法行使職權的法院。例如,在戒嚴期間,由於接戰地域與法院的交通斷絕,該地軍事機關可以審判相關案件,以維護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