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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1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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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軍事上緊急之需要,得依本法徵用軍需物及勞力。 陸、海、空軍機動演習之徵用,依第五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1條,陸、海、空軍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了軍事上的緊急需要,可以根據該法徵用軍需物及勞力。換句話說,當陸、海、空軍面臨戰爭或可能發生戰爭的情況下,為了軍事上的需求,可以依法徵用軍需物品和勞力。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法第5章的規定,陸、海、空軍機動演習的徵用則要遵循第5章的規定。這意味著在機動演習中,對於有關徵用的事項,應該參照該法的第5章規定。 然而,根據上述的資料,並沒有提及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來證明軍事徵用法第1條的適用情況。因此,我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給出對該條款的詳細釋義或相關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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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1 條規定:「陸、海、空軍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軍事上緊急之需要,得依本法徵用軍需物及勞力。 陸、海、空軍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