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軍事上緊急之需要,得依本法徵用軍需物及勞力。 陸、海、空軍機動演習之徵用,依第五章之規定。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1條,陸、海、空軍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了軍事上的緊急需要,可以根據該法徵用軍需物及勞力。換句話說,當陸、海、空軍面臨戰爭或可能發生戰爭的情況下,為了軍事上的需求,可以依法徵用軍需物品和勞力。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法第5章的規定,陸、海、空軍機動演習的徵用則要遵循第5章的規定。這意味著在機動演習中,對於有關徵用的事項,應該參照該法的第5章規定。 然而,根據上述的資料,並沒有提及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來證明軍事徵用法第1條的適用情況。因此,我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給出對該條款的詳細釋義或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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