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軍需物及勞力,具備左列各款情形時,始得徵用之: 一、確為軍事上所必需者。 二、確為應徵人所能供給,而不致妨害本人及其家屬之基本生活者。 三、不能依其他方法取得,或雖能依其他方法取得而需時過久足以貽誤軍機者。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2條的規定,軍事徵用必須符合以下幾項要件: 1. 徵用的物資或勞力確實是軍事上必需的。 2. 徵用物資或勞力的供應者能夠提供,並且這不會妨礙他們自己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 3. 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取得這些物資或勞力,或者雖然有其他方法可以取得,但耗時太久會延誤軍事行動。 例如,如果國防部需要徵用某些重要軍事裝備,這些裝備在目前的戰爭情況下是必需的,其他來源無法提供這些裝備或提供需要太長的時間,符合以上三個要件,國防部就可以依法進行軍事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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