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2 條(徵用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軍需物及勞力,具備左列各款情形時,始得徵用之: 一、確為軍事上所必需者。 二、確為應徵人所能供給,而不致妨害本人及其家屬之基本生活者。 三、不能依其他方法取得,或雖能依其他方法取得而需時過久足以貽誤軍機者。
前條第一項軍需物及勞力,具備左列各款情形時,始得徵用之: 一、確為軍事上所必需者。 二、確為應徵人所能供給,而不致妨害本人及其家屬之基本生活者。 三、不能依其他方法取得,或雖能依其他方法取得而需時過久足以貽誤軍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