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上所必需之物不得徵用。但於緊急危難之時,已無從執行其職業,或該物之徵用並不妨害本人或其家屬之基本生活者,不在此限。
根据《軍事徵用法》第3條,軍事徵用的對象是職業上所必需之物,但有以下限制和例外情況: 1. 緊急危難時,如果已經無法執行職業或該物的徵用不會妨害個人或其家屬的基本生活,則不在徵用限制之內。 舉例:假設某地發生火災,當地消防部門需要徵用附近建築物的消防水源進行撲救工作。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條,緊急危難之時,消防部門可以徵用附近建築物的水源,因為該徵用對水源擁有者並不會妨害其基本生活且有助於火災撲救工作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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