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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4行使軍事徵用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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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權限於,左列各長官行使之: 一、陸、海、空軍總司令。 二、軍政部長、海軍部長、航空委員會委員長。 三、陸軍總司令、總指揮、軍長、師長、獨立旅旅長。 四、海軍艦隊司令、分遣艦長、陸戰隊獨立旅旅長。 五、要塞或要港司令。 六、空軍區司令、指揮官。 七、兵站總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徵用法第4條的规定,軍事徵用權限属于以下各长官行使之: 一、陸、海、空軍總司令。 二、軍政部長、海軍部長、航空委員會委員長。 三、陸軍總司令、總指揮、軍長、師長、獨立旅旅長。 四、海軍艦隊司令、分遣艦長、陸戰隊獨立旅旅長。 五、要塞或要港司令。 六、空軍區司令、指揮官。 七、兵站總監。 参考资料: 軍事徵用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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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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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4 條規定:「軍事徵用權限於,左列各長官行使之: 一、陸、海、空軍總司令。 二、軍政部長、海軍部長、航空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