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權限於,左列各長官行使之: 一、陸、海、空軍總司令。 二、軍政部長、海軍部長、航空委員會委員長。 三、陸軍總司令、總指揮、軍長、師長、獨立旅旅長。 四、海軍艦隊司令、分遣艦長、陸戰隊獨立旅旅長。 五、要塞或要港司令。 六、空軍區司令、指揮官。 七、兵站總監。
根据軍事徵用法第4條的规定,軍事徵用權限属于以下各长官行使之: 一、陸、海、空軍總司令。 二、軍政部長、海軍部長、航空委員會委員長。 三、陸軍總司令、總指揮、軍長、師長、獨立旅旅長。 四、海軍艦隊司令、分遣艦長、陸戰隊獨立旅旅長。 五、要塞或要港司令。 六、空軍區司令、指揮官。 七、兵站總監。 参考资料: 軍事徵用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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