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之徵用,由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交付與演習地之市、縣行政長官,由市、縣行政長官酌量地方情形,自行或委託區長、鄉長、鎮長實施徵用。 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應於實施徵用前以書面通知應徵人。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50條,徵用機關應由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並將該徵用書交付給演習地的市、縣行政長官。市、縣行政長官會酌量當地情況,可以自行或委託區長、鄉長、鎮長等人員來實施徵用。接收徵用書的人或被委託來實施徵用的人應在實施徵用之前通知應徵人,並且以書面方式進行通知。 根據《軍事徵用法》,當遇到軍事演習需要徵用民間資源時,有徵用權的機關需要發出徵用書,並將此書交給當地的市、縣行政長官辦理。市、縣行政長官可根據當地情況自行處理徵用,也可以委託區長、鄉長、鎮長等人進行徵用。受到徵用書的人或被委託進行徵用的人需要在實施徵用之前以書面通知應徵人。 舉一個範例:當某地區舉行軍事演習,需要徵用一塊民間土地時,有徵用權的機關可以發出徵用書,然後將該書交付給該地區的市、縣行政長官。市、縣行政長官可以根據當地的情況決定是否委託區長、鄉長、鎮長等人來進行徵用。接收徵用書的人或被委託進行徵用的人需要在實施徵用之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土地所有人,讓他們知道土地將被徵用。 參考資料: 《軍事徵用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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