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50 條(機動演習徵用書之簽發、交付、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章之徵用,由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交付與演習地之市、縣行政長官,由市、縣行政長官酌量地方情形,自行或委託區長、鄉長、鎮長實施徵用。 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應於實施徵用前以書面通知應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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