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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51機動演習被徵用不動產之交還及其使用代價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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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用之不動產應於演習完畢後,立即由有徵用權者,會同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交還原物主或占有人。 交還被徵用之不動產時,應給與使用之代價,如被徵用之不動產一部或全部損壞或毀滅,並應予以賠償。 前項代價與賠償之數額,依所在地當時通行之標準定之。 凡因演習而受第二項以外之損害者,亦得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請求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51條,當不動產被徵用後,在機動演習結束後,有徵用權者應與接受徵用書的人或受委託徵用者一同將不動產交還給原物主或占有人。在交還被徵用的不動產時,應該支付使用代價,如果被徵用的不動產部分或全部損壞或毀滅,則應提供賠償。使用代價與賠償的金額應根據當時地區的通行標準來確定。對於因機動演習而遭受第二項以外的損害的人,也可以按照第三項所規定的標準要求賠償。 根據軍事徵用法的相關規定,這些款項旨在確保人民在軍事徵用期間獲得合理的保護和補償。例如,在54年台灣發生的一起案件中,一個村莊的土地和房屋被徵用用於軍事演習。在演習結束後,被徵用的土地和房屋應該被交還給原來的所有人。同時,因為演習期間造成了財產損壞,被徵用的土地所有者有權獲得補償。 (參考資料: 法源法律網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16)

  • 不動產名詞
  • 占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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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51 條規定:「被徵用之不動產應於演習完畢後,立即由有徵用權者,會同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交還原物主或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