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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 51 條(機動演習被徵用不動產之交還及其使用代價與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徵用之不動產應於演習完畢後,立即由有徵用權者,會同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交還原物主或占有人。 交還被徵用之不動產時,應給與使用之代價,如被徵用之不動產一部或全部損壞或毀滅,並應予以賠償。 前項代價與賠償之數額,依所在地當時通行之標準定之。 凡因演習而受第二項以外之損害者,亦得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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