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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52請求賠償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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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有賠償請求權者,應於徵用之不動產交還或損害可發見之日起五日內,逕行或經由第五十條第二項之人員向有徵用權者,提出書面聲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52條的規定,有軍事徵用不動產後,如有賠償請求權的人,應在不動產交還或損害可發現之日起的五日內,直接或透過第50條第二項所指定的人向有徵用權的人提出書面聲明。 這表明在軍事徵用不動產之後,受徵用人有權向有徵用權的人提出賠償請求。根據這個法條,受徵用人應於不動產交還或損害發現後的五日內提出書面聲明。這意味著在這個期限內,受徵用人必須向有徵用權的人提出賠償請求的要求。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到有關軍事徵用法第52條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不動產名詞
  • 第五十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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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52 條規定:「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有賠償請求權者,應於徵用之不動產交還或損害可發見之日起五日內,逕行或經由第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