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有賠償請求權者,應於徵用之不動產交還或損害可發見之日起五日內,逕行或經由第五十條第二項之人員向有徵用權者,提出書面聲明。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52條的規定,有軍事徵用不動產後,如有賠償請求權的人,應在不動產交還或損害可發現之日起的五日內,直接或透過第50條第二項所指定的人向有徵用權的人提出書面聲明。 這表明在軍事徵用不動產之後,受徵用人有權向有徵用權的人提出賠償請求。根據這個法條,受徵用人應於不動產交還或損害發現後的五日內提出書面聲明。這意味著在這個期限內,受徵用人必須向有徵用權的人提出賠償請求的要求。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到有關軍事徵用法第52條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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