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徵用權者,對於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使用代價及賠償金額,應於決定後以書面通知不動產之原物主占有人或請求賠償者。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53條的規定,有徵用權的機構或個人應在決定後以書面通知不動產的原物主或請求賠償的人,告知使用代價和賠償金額。這項條文強調了通知的方式,確保被徵用的人能夠清楚了解應支付的使用代價和賠償金額。 參考資料:政府行政機關網站-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軍事徵用法第5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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