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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53賠償決定之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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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徵用權者,對於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使用代價及賠償金額,應於決定後以書面通知不動產之原物主占有人或請求賠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53條的規定,有徵用權的機構或個人應在決定後以書面通知不動產的原物主或請求賠償的人,告知使用代價和賠償金額。這項條文強調了通知的方式,確保被徵用的人能夠清楚了解應支付的使用代價和賠償金額。 參考資料:政府行政機關網站-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軍事徵用法第5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7)

  •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占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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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53 條規定:「有徵用權者,對於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使用代價及賠償金額,應於決定後以書面通知不動產之原物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