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之原物主或占有人,認徵用為不當或不法或徵用代價為過低或有損害請求權者,不服有徵用權者之決定時,得於收到徵用之書面通知或徵用代價或損害賠償之書面決定後十日內,向所在地之第一審法院起訴。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54條,如果不動產的原物主或占有人認為徵用是不當或不法的,或認為徵用代價過低或造成了損害,他們可以在收到徵用的書面通知或徵用代價或損害賠償的書面決定後的十天內向所在地的第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軍事徵用法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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