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之原物主或占有人,認徵用為不當或不法或徵用代價為過低或有損害請求權者,不服有徵用權者之決定時,得於收到徵用之書面通知或徵用代價或損害賠償之書面決定後十日內,向所在地之第一審法院起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