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起訴無停止徵用之效力。但法院於判決前以裁定停止徵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軍事徵用法第55條規定,起訴書對於徵用事項並沒有停止徵用的效力。然而,如果法院在做出判決之前以裁定停止徵用,則不受此限制。根據法條另一項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準用第28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軍事徵用法(新版),內政部編印,2018年修正。根據這份最新版的軍事徵用法,第55條規定了起訴書的效力以及裁定停止徵用的例外情況。同時,法條中提到的第28條是指「軍事徵用法」中關於徵用決定的規定,這份參考資料有詳細解釋了該法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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