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56 條(使用代價、賠償金之具領分發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十一條之使用代價及賠償金,由徵用地行政長官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軍事機關具領分發。 最高軍事機關接到具領使用代價或賠償金之聲請後,至遲應於一個月內發給之。 徵用地行政長官領到使用代價及賠償金後,至遲應於十日內分發之。
第五十一條之使用代價及賠償金,由徵用地行政長官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軍事機關具領分發。 最高軍事機關接到具領使用代價或賠償金之聲請後,至遲應於一個月內發給之。 徵用地行政長官領到使用代價及賠償金後,至遲應於十日內分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