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之使用代價及賠償金,由徵用地行政長官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軍事機關具領分發。 最高軍事機關接到具領使用代價或賠償金之聲請後,至遲應於一個月內發給之。 徵用地行政長官領到使用代價及賠償金後,至遲應於十日內分發之。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56條,使用代價和賠償金由徵用地行政長官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軍事機關具領分發。最高軍事機關在收到具領使用代價或賠償金的聲請後,必須在一個月內發給該款項。徵用地行政長官在收到使用代價和賠償金後,必須在十日內分發給相關的人。 根據以上法規,最高軍事機關在收到使用代價和賠償金的聲請後,必須在一個月內發給該款項。同樣地,徵用地行政長官在收到款項後,最長也只能在十日內將該款項分發給相關的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被徵用的人能夠及時收到他們應該得到的補償。 參考資料: - 軍事徵用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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